澄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黑社会性质组织首要分子姚为波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妨害公务、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窝藏等罪名,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总和刑期3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200万元,决定执行刑期20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审判处被告人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王汉专、王建忠、姚汉冲、姚沛扬、王永江等27名被告人20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对其中2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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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被告人姚为波利用其承包的原南港村电厂作为落脚点,以族亲、朋友关系为纽带,拉拢、吸引南港村的无业青年到电厂聚集。其中被告人姚为波、姚雄波、姚岳波系同胞兄弟,关系密切,与被告人姚汉冲、姚建彬、姚文海、王顺龙有亲戚关系,通过沾亲带故,聚集村中青年到姚为波三兄弟周围,结伙成帮,逐步形成了以姚为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后,在被告人姚为波的组织领导和直接指挥下,在澄海区凤翔街道坝头片区有组织地多次实施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故意伤害、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作案共17宗,其中:寻衅滋事7宗,致2人轻伤、3人轻微伤,损毁的财产价值人民币38254元;妨害公务3宗,致9人轻微伤;故意伤害1宗,致1人重伤;强迫交易5宗,强迫交易数额人民币1030万多元;非法采矿1宗,价值人民币963万多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妨害公务,殴打执勤的公安民警,对村干部、群众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对当地群众形成心理强制,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扰乱当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姚为波利用社会关系,挂靠澄海港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东海岸围海工程,通过领导组织成员拦截建设承包商的运输车辆等方法,对竞争对手形成心理强制,垄断东海岸围海工程塔岗围片区砂土石供应及工程建设,对该区域的经济活动形成重大影响。
2014年以来,被告人姚为波利用其组织的势力及影响,操纵农村基层换届选举,扶植被告人姚雄波、姚岳波先后担任南港村委会主任,王汉专担任南港村治安主任,渗透、影响农村基层政权,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盗采海砂、强迫交易、强占集体土地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非法保护,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