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溪镇十一合村谢某辉、卢某好于2018年2月开始,擅自在位于十一合村海堤北侧新开涂格片租用的集体农用地进行填土,经现场实测,涉及土地面积42.102亩(农用地28.39亩,其他林地13.67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允许建设区32.49亩,限制建设区面积9.61亩;地类为耕地0.19亩、坑塘水面26.46亩、设施农用地1.75亩、其他林地13.67亩、建设用地0.04亩。经相关人员现场指认,上述42.102亩用地中,谢某辉填土面积17.794亩,卢某好填土面积24.308亩。
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龙湖分局自2018年2月6日开始,陆续向谢某辉、卢某好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向新溪镇政府发出《落实整改通知书》,同时向土地管理共同责任部门发出《土地执法监察会知函》,责令谢某辉、卢某好15日内改正,恢复土地原状但未果。
2018年6月8日向谢某辉、卢某好发出《接受调查通知书》,但该两人拒不配合。鉴于上述宗地面积大、情节严重,涉嫌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龙湖分局于2018年8月29日将该案件及有关证据材料移送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调查处理,汕头市公安局龙湖分局于当天作出《立案决定书》(汕公龙立字[2018]01633号)对卢某好、谢某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立案侦查。
经公安机关侦查,谢某辉、卢某好将上述农用地后先后出租给新溪镇西南村民谢某双,由谢某双未经批准擅自实施填埋废土及转租他人填埋废土。经原汕头市国土资源局鉴定,该违法用地42.10亩,原农用地的农用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2019年4月23日龙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谢某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