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现征求社会各界修改意见,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19年7月26日前书面函寄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汕头市龙眼南路18号,邮编:515041,联系电话(传真):0754-88625914,电子邮箱: stjpgs@163.com。

附件:《汕头市金平区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汕头市金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7月11日     

汕头市金平区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登记流程,降低个体工商户准入门槛,推进注册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汕头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关于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意见》(汕工商规字〔2017〕2号)、《汕头市金平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通过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服务模式,放宽市场准入,降低创业成本、释放场地资源、激发创业活力,实现“宽准入严监管”,营造优质的营商环境,服务我区当好汕头加快振兴发展的排头兵。

    二、工作任务

1、实行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注册,除涉及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负面清单外,可提交《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请表》作为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由申请人自主申报经营场所,自行作出承诺,并对所申报经营场所及其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即视为提供合法有效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地址变更登记,参照此项规定执行。已采取自主申报经营场所办理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范围涉及负面清单所列经营项目的,应在变更经营范围的同时,按原规定提交有效期内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2、优化登记流程。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身份认证,并当场填写《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自主承诺申请表》,承诺知晓全部条款内容并当场签字确认,登记部门予以核准。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个体工商户采用简易登记注册完成后,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经营场所承诺制登记个体工商户的后续监督管理,在发照后三个月内应结合日常巡查、“双随机”抽查和投诉举报处理等方式加强对对经营户作出的承诺事项进行实地监管。检查中发现申报的经营场所不实或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依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对未经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取得经营场所使用权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虚假承诺,骗取注册登记的,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处罚。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单位要深刻认识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经营场所自主申报承诺制是我区进一步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注册制度便利化,实现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规范化登记管理的重要探索。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确保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制度改革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加大宣传。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倡导诚实守信,强化经营者主体责任。

(三)强化监管。个体工商户简易登记实施后,各市场监管所要强化监管,及时了解、掌握,反馈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