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列入广东省第四类地区,2019年汕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提高了,最新标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2019年汕头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公布了

近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民政厅印发《关于发布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9〕46号),分四类地区制订广东城乡低保最低标准,汕头列入第四类地区。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标准为:

城镇每人月为702元,农村每人月为484元;

调整后的城乡低保补差水平为:

城镇每人月为554元,农村每人月为251元。

新标准变化情况:

据悉,与2018年相比,2019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稳步提升,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了61.25元/人/月、56.25元/人/月;全省城乡低保补差水平平均提高了40.25元/人/月、28.25元/人/月。

《通知》要求,各地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新标准。各地要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不得低于省制订的最低标准和当地现行标准,制订和发布当地的城乡低保标准,并报省民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