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开始,《汕头经济特区城镇道路建筑物和公共设施名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汕头市各行政区内的城镇道路、建筑物、公共设施等的命名、更名提出细致的规定。其中,建筑物命名、更名使用以下通名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指占地面积在4平方公里以上的住宅区和大型商贸建筑群。

:指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包括幼儿园、小学等)的集中的相对独立的住宅区。

中心: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上,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建筑物、建筑群。以“中心”作通名,必须在名称中增加表示主导功能用途的限定词语。

:指依水而建,环境优雅,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建筑群。

花园:指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多草地和人工景点的住宅区。

广场: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四周由道路围成相对完整,且有2千平方米以上的整块露天公共活动场地(不包括停车场、消防通道),并具有商业、办公、娱乐、居住等多功能的综合性大型建筑物、建筑群。

园、苑、阁、庄、寓、宅、庭、居、台、院、家、家园、坊: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别墅: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位处市郊园林景观、环境优雅的低层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山庄: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容积率小于0.5,建筑覆盖率小于25%,花圃、草坪面积大于建筑占地面积,依山而建、环境优雅的以低层建筑为主的低密度高级住宅区。

楼、舍、庐、邸、轩、亭、府、公寓、公馆、筑、里:指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者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物、建筑群。

大厦、商厦:大厦是指综合性的独幢或者有多个塔楼并且裙楼相连的大型楼宇,其高度在20层以上或者总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全部以商贸为用途,或者以商贸为主、办公为辅的高层或者大型建筑物,可以称为商厦。

大院:通常指具有居住、疗养、办公等功能的住宅区。原企事业单位家属大院在原地翻建以后,可以保留使用该通名,以体现地名的文化沿革。

工业园、科技园、产业园、物流园、科创园、商贸园:以工业、服务业、自有商务办公等为主的建筑物,专名须完整体现建筑物的专业、主导功能。对地方经济直接贡献较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上市企业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认定的汕头市总部企业等单位,可以冠以企业主要字号,对专业、主导功能加以限制修饰。

清理更新不规范地名信息,对标注不规范地名(含名称不规范和用字不规范)的地名标志、道路交通标志等公共标志牌进行更换;对涉及不规范地名信息的身份户籍、不动产登记、工商注册登记等证照上的地名地址信息予以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