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复退军人可享受什么优惠政策?汕头社保局和汕头民政局联合发布《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复退军人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

 

根据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汕头市民政局制定出台了《汕头市复退军人就业创业优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搭建好复退军人就业技能培训平台,进一步促进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办法》提出,符合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社〔2014〕128号)和《关于进一步落实劳动力技能晋升培训政策的意见》(粤人社函〔2014〕1287号)规定条件的我市户籍复退军人,均可按规定参加技能培训和申领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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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教育培训优惠政策

 

《办法》提出,要以市场需要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的原则,积极开展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

 

退役1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选择报考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等职业院校)、成人教育,或选择参加最短不少于3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其中通过我省高等职业技术院校“3+专业技能课程证书”考试的单独划定录取分数线择优录取;

 

退役2年内的退役士兵,可免费自主报读两年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安置城乡一体要求,退役1年内参加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教育培训和退役2年内参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学员不分城乡户籍,按规定在原补助标准范围内享受每学年在校期间全部学杂费、住宿费、实习实验费、技能鉴定费、以及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在校退役士兵学员(包括农村和城镇户籍)每学年给予3000元在校期间伙食补助。

 

退役士兵只能选择报考或参加其中1项教育培训。

 

加大就业帮扶力度

 

《办法》提出,要加大就业帮扶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工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严格落实国发办〔2013〕78号文和《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2017〕31号)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金融、财政等部门按照小额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规定,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和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微型企业,优先提供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和服务。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创办初创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和限制行业或项目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退役士兵合伙创业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申请“捆绑性”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在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贴息。小微企业吸纳复员转业退役士兵就业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小微企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额度300万元,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基准利率50%给予利息补贴。

 

对招用退役士兵(须按规定办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单位,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退役士兵成功创业,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和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提到,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落实相关优惠政策,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实现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可探索通过多种支持方式,鼓励企业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