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苑一区200套公租房定向配租符合条件的乌桥岛棚改户,目前仍剩房约124套,将进行配租。符合条件的,可进行按要求办理申请配租相关手续!
根据汕头市房产管理局11月20日发布《汕头市市本级2018年长兴苑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公告》(下文简称《公告》)。
《公告》称,根据《汕头市市本级2018年公租房定向配租公告》(汕房产公告[2018]1号)精神,长兴苑一区200套公租房定向配租乌桥岛棚改范围内符合条件的侨房撤管户或市直管公房危房户,目前该次定向配租申请时间已结束,但仍剩余房源,经市政府同意,将组织对剩余房源进行配租。
本次配租的房源位于大学路安居工程长兴苑一区,约124套(实际套数候定向配租摇号后确定),具体房号及套型市民届时可登陆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查询。
《公告》明确了准入标准,本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户籍条件:具有金平区、龙湖区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家庭持有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下称《低保证》)、《汕头市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下称《优待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如上述证件保障的人员与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则家庭收入不超过2000元/人·月;
(三)申请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产权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住房属危房并持有有效证明的除外);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曾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且尚未接受处理的;
(三)正在享受公租房保障的(第六点第二项除外);
(四)申请人名下有汽车的;
(五)申请人名下登记有企业、个体工商户或拥有企业股份的;
(六)申请人名下有铺面、写字楼、厂房或车库、车位的。
《公告》指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携带以下资料前往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四楼西厅社会民生类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一)汕头市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低保证》、《优待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核查证明》(由户籍地区民政局出具,《低保证》、《优待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保障的人员与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时需提供);
(五)《汕头市公租房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证明》(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
(六)公租房申请人申报承诺书。
咨询电话:88489855 88487968
申请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18年12月7日 (工作日受理,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00-5:00)
《公告》提出,已取得金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的列入乌桥岛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证明》,且符合《汕头市市本级2018年公租房定向配租的公告》(汕房产公告〔2018〕1号,下称《定向配租公告》)条件的家庭,可于11月27日前提出定向配租申请,并按《定向配租公告》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逾期不再受理。经审核符合定向配租条件的,纳入《定向配租公告》的配租范围予以分配。
此外,汕头市市本级在册的租赁补贴家庭符合本公告准入标准的,可以直接向市住房保障中心(地址:长平路101号2楼)提出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停止发放自2018年第四季度及之后的租赁补贴,原签订的《汕头市本级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协议》自动解除;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自动恢复租赁补贴资格,并发放2018年第四季度及之后的租赁补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采用抽签或随机摇号、公证处现场公证的方式进行分配。新增申请家庭优先配租,在册租赁补贴家庭候新增申请家庭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再予以配租。
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未获得实物配租或配号后放弃的新增申请家庭,可以在领取到《公租房配租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住房保障中心申请转为租赁补贴予以保障。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转为租赁补贴的,将不再保留本次公租房保障资格。
本次公租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和配租情况,在市政府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栏公开,获得配租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中心通知申请人领取《公租房配租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