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的通知

 

汕府〔2018〕1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0日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本市金平区、龙湖区范围内办理“三旧”改造项目供地手续补缴地价款的,适用本办法。

 

二、补缴地价款标准

 

“三旧”改造项目按以下规定情形补缴地价款:

 

(一)划拨国有建设用地自行改造或合作申请协议出让的,应补缴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40%。

 

(二)需改变规划条件的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40%。

 

(三)划拨国有建设用地未办理转让手续,转让时申请直接按新规划条件办理协议出让的,应先按原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划拨用地改为出让用地的地价款,在此基础上再按新规划条件补缴地价款。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用地改出让用地应补缴的地价款按《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67号)第七条规定计收,按新规划条件应补缴地价款按上述第2种情形计收。

 

(四)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按划拨性质返拨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用于建设农民公寓和公共福利设施的无需补缴地价款外,按新土地用途基准地价的5%计收地价款,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无需补缴地价款。

 

(五)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改为国有建设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包括直接出让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由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市场主体成立的合作公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公开选择的合作主体约定作为开发建设单位的一方),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按划拨性质管理的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划拨改出让手续,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10%计收补缴地价款。原已按地价管理规定缴交5%地价款或“两费”10%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5%计收补缴地价款。

 

(六)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的集体建设用地、划拨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性质,实施改造涉及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不包括商品住宅),无需补缴地价款。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并经批准完善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手续的,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建设村民住宅或者公共福利设施无需补缴地价款外,按同类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5%计收补缴地价款;改造方案明确完善保留集体性质的建设用地手续后改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在改为国有建设用地后补办返拨或出让手续时,按上述第4种或第5种相应的情形计收补缴地价款。

 

(八)单位或个人申请并经批准完善土地征收手续后,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按现行土地征收(用)平均成本(含应当收取的相关税费)的30%补缴地价款;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按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的30%补缴地价款。

 

(九)补缴地价款类型涉及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评估时按新的土地使用年限与新规划条件一并进行综合评估计收补缴地价款;单独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应补缴的地价款标准=法定最高年限宗地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最高年限×延长年限×80%。

 

(十)成片改造中涉及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收购集体所有性质的“三旧”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集体土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并负责补偿安置,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后按新规划要求直接出让给收购方,并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由收购方按上述第5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十一)成片改造中涉及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收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国有建设用地,按新规划要求直接出让给收购方,根据交易双方约定由收购方按上述第5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十二)“三旧”改造涉及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以下简称“三地”)属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与主体地块整合后一并改造,改造方案批准后实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积)不大于改造前主体地块用地面积的,按实用地面积计核补缴地价款;改造方案批准后实用地面积(含无偿移交的公益性用地面积)大于改造前主体地块用地面积的,超过主体地块的用地面积不享受“三旧”改造计核地价政策,超过主体地块的用地面积按新规划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全额计核补缴地价款。

 

(十三)“三旧”改造涉及集体所有性质的“三地”,征地费用由改造主体负责,办理征地后按规划要求供地给改造主体,由改造主体参照上述第8种情形补缴地价款。

 

(十四)涉及“工改商”项目需无偿移交公益性用地面积,不计入补缴地价款范围,也不计入补偿原值范围。

 

(十五)项目所在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未要求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或改造项目实用地面积不足1公顷,无法提供有效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可补缴补偿性地价款后不划留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补偿性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定的划留比例用地面积。

 

(十六)项目在申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过程中,因项目土地权属界限问题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比例未达到规定下限要求的,应当计收补偿性地价款,补偿性地价款参照上述第15种情形计缴。

 

(十七)项目因涉及需按上述第15种、第16种情形收取补偿性地价款的,其计算补缴地价款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

 

1.按“两个差价”计算补缴地价款的,补缴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现时点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限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定的划留比例用地面积或按规定未划留的用地面积)×40%;

 

2.按新规划条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补缴地价款的,补缴地价款=(新规划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新规划条件下单位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规定的划留比例用地面积或按规定未划留的用地面积)×补缴比例(适用上述第5种、第7种、第8种情形)。

 

(十八)改造项目按要求配建并且建成后产权或经营权归属改造主体的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使用条件一并综合进行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计收补缴地价款;建成后移交政府的公共服务设施,其用地面积在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时不予纳入,无需补缴地价款。

 

(十九)同一改造项目内涉及多种补缴地价款标准的,按改造前各组成地块占改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作为权重,按上述的相应补缴标准计算合并改造应补缴的地价款总额。

 

(二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市场或司法裁定和拍卖等形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实施改造补缴地价款适用于上述第1种、第2种、第3种相应情形,不适用上述第4种、第5种、第6种、第7种情形计算补缴地价款。

 

(二十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且未超出合法误差范围的,或者经批准确认兼容不同土地用途的“三旧”用地,按上述相应情形补缴地价款。

 

三、补缴地价款办理程序

 

(一)改造主体持有关资料向市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补缴地价款手续。

 

(二)除本办法明确可按基准地价计收补缴地价款外,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三旧”用地进行土地市场价格评估。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评估结果计核补缴地价款金额,连同土地协议出让方案、划拨方案一并报市政府集体审议、集体决策。

 

(四)经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市国土资源部门与改造主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拟定划拨决定书,同时向改造主体开具缴交地价款通知书。

 

(五)改造主体依法缴清地价款后,市国土资源部门向改造主体发放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

 

四、有关问题

 

(一)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问题按《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执行。

 

(二)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是指《汕头经济特区地价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67号)中第三条规定的“宗地地价”,“两费”是指“市政建设费”、“市政设施建设配套费”,所称的“补偿性地价款”是指项目按规定未落实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需收取的地价款。

 

(三)濠江区、潮阳区、潮南区、澄海区和南澳县范围内的“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办法,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日止。《汕头市“三旧”改造补缴地价款办法》(汕府〔2014〕15号)同时废止。此前市政府出台“三旧”改造项目补缴地价款(含补偿性地价款)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经第十四届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的“三旧”改造遗留项目,其涉及的补缴地价款按合作主体批准时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