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权利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保障学位供给,依法做好辖区内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保证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

(一)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合理确定招生范围。

所有公办、民办学校都要严格遵守并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入学规定。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采取单校划片(对口直升)或多校划片等方式,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划定服务片区范围,确保各片区之间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在对学校原招生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时,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审慎论证,提前公告;片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在审批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范围内招生,原则上主要面向学校所在区(县)招生。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同步招生。

(二)加强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违规招生行为。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及省定班额标准等,科学核定学校招生计划,于招生工作启动前1周向社会公布。市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计划须按程序报市教育局核准。严禁超计划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和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确保在零增量的基础上逐步消除现有大班额。严禁任何学校通过举办相关培训班或与社会机构合作,提前选拔或特殊培养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夏(冬)令营、研学活动、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坚决整治各类学校以面试、面谈、人机对话、简历材料等方式为依据的“掐尖”招生、提前招生、违规争抢生源的行为。从2020年起,全面取消各类特长生招生。

(三)优化资源均衡配置,保障学位有序供给。

各区(县)要主动适应新型城镇化、户籍制度改革和人口政策调整以及实现教育现代化需要,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中小学校布局,有序推进规划学校建设,保障充足的学位供给。民办义务教育学生占比偏高的地方,要积极采取措施扩大公办义务教育资源,改善学校办学条件,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全面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着力解决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师资不足问题,积极推进集团化办学和学区化管理,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四)坚持均衡编班原则,规范完善学籍管理。

1.均衡编班。严禁各类学校举办重点班,包括以特长班、特色班、快慢班、尖子班、兴趣班和“奥赛”班、国际班等名义的变相重点班。学校在编班时,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班额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相对均衡原则和随机原则将男、女学生分配各班,均衡配置各班师资力量,不得按学生成绩进行编班,不得为编班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

2.完善学籍管理。各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因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学校要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生学籍,不得擅自删除学生电子学籍信息。对于未经学校批准,不按学校规定期限到校办理注册者,不予建立学籍。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籍工作的核查,及时查处和纠正学籍建档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严禁“人籍分离”“双重学籍”等情况出现。

(五)落实帮扶措施,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

1.做好政策性优待对象的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鼓励华侨子女、港澳台居民子女到我市学校就读,按照“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政策,按居住地户籍人口给予同等入学待遇。要按规定做好烈士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复退军人子女、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市高层次人才子女、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子女等政策性优待对象的义务教育入学工作。

2.做好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两为主、两纳入”的要求,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继续进一步提高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的比例,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凡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要按有关规定无条件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开放。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应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安排随迁子女在民办学校就读。要保障在同一居住地连续居住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五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子女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接受义务教育。要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做到应入尽入。任何学校都不得向来汕、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有别于本地户籍学生的任何费用。中心城区和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区(县)、镇(街道),要根据实际制定随迁子女入学的具体办法。

3.做好留守儿童和贫困家庭子女入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等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加强就学情况监控,落实控辍保学责任,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要会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对不在学的适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并做好劝返复学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扶贫、民政等部门把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教育精准扶贫的重要内容,按照“一家一案,一生一案”原则,制订帮教方案,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保障所有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顺利完成义务教育,确保孩子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辍学。

4.做好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全覆盖、零拒绝”和“一人一案、分类安置”的原则,做好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安置工作。要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实际制订教育安置方案,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逐一做好入学安置工作。公办学校应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市、区(县)特殊教育学校要接收无法接受普通教育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对确实不能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残疾儿童少年所在学区的义务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提供送教上门服务,并将其纳入学籍管理。   

5.做好被拆迁家庭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因住宅被拆迁确需在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读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市(区、县)住房建设、房屋征收等部门证明材料和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及住房证明,到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办理报名手续,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安排其在家庭临时住所所在地学校就近报名就读。

二、做好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一)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就读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新生入学安排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在录取小学、初中一年级新生时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测试。凡2014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均应当按服务范围接受入学。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责任。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或特殊情况,确需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获批准后方可缓学,延缓入学期满,应随即入学。任何家长和学生不得以在家学习或接受教育机构培训等方式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

(二)公办小学招生工作

1.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做好入学地段的统筹规划,合理分配地段学位,确定各公办小学的服务范围;各小学招生地段范围要相对稳定,做到学位分配相对均衡。各公办小学招生出现空余的学位,各区(县)应当组织开展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各区(县)应在7月上旬向社会公布各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具体办法(各小学的服务范围与上学年相同的,要再次向社会公布)。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小学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学位空置,确保所有本区(县)户籍适龄儿童都有相应的学位。

 2.汕头金中华侨试验区学校的小学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由龙湖区教育局会汕头金中华侨试验区学校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在龙湖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文件中向社会公布。

(三)公办初中招生工作

1.小学升公办初中学校的具体工作由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当地的生源情况和初中学位状况,合理划定和调整各公办初中学校的招生范围,实行按地段对口入学、小学对口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等方式入学。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学校实际招生情况,及时调剂公办初中学校学位,防止因学生流动导致学位空置,确保所有本区(县)户籍的小学毕业生都有相应的公办初中学位。

2.具有本市户籍的小学毕业生,在户籍所在区(县)小学就读的,在本区(县)范围内升学;在非户籍所在区(县)小学就读的,在就读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区(县)就读初中,也可在就读学校所在区(县)就读初中。各有关小学应于7月上旬将需回户籍所在区(县)安排升学的学生的名册报送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公办初中学校招生出现空余的学位,各区(县)应当组织开展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符合报名条件的非户籍小学毕业生。

3.汕头大学附属小学和汕头市体育运动学校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除升上本校初中部或就读民办初中外,其余学生按其户籍归属由相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升学。上述学校应主动与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联系,并于7月上旬将本校小学应届毕业生名单按户籍分布抄送给户籍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

4.汕头市第一中学初中部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由金平区教育局会汕头市第一中学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在金平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文件中向社会公布。

5.汕头金中华侨试验区学校的初中部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由龙湖区教育局会汕头金中华侨试验区学校研究,提出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同意后,在龙湖区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文件中向社会公布。

(四)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工作指导和管理,完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简章及公告的备案管理办法,统一规范学生报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方法和途径。从2020年起,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汕头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及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实施办法》(附件1)的要求,全部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报名人数不足招生计划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对报名学生全部予以录取。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自愿报读本校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要纳入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公开报名,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各区(县)教育局要根据辖区内实际,制定本区(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具体实施细则。

三、健全招生工作保障机制

(一)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间表,优化招生入学流程。2020年7月上旬,各区(县)要制定出台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向社会公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以“名校”“学位”等旗号开展虚假营销行为的治理。加强招生工作舆论宣传引导和风险研判,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快速稳妥处理招生工作中的突发事件。

(二)加强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通过招生简章、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及时主动公布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咨询方式等信息。在招生入学关键环节和关键时点,及时主动准确全面做好招生入学核心政策和群众关心政策的宣传释疑工作,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各地出台群众关心的招生入学政策和重大改革措施时,要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做好舆论引导。

(三)推进招生信息化建设。要积极推进“互联网+招生”建设,各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建设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确保2020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等功能,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要采取可信身份认证、电子证照、部门内部信息互通、跨部门信息共享等措施,实现入学报名信息、学生学籍、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数据的有效对接,简化优化入学报名、材料核验和资格审核流程,提高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管理的信息化应用水平。

(四)严肃整治违规招生。各区(县)要加强对招生入学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完善招生入学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公布招生咨询方式、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畅通举报和申诉受理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招生工作过程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化解矛盾。建立违规问题曝光机制和通报制度,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将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适时对辖区内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严肃查处违反教育部“十项严禁”和省教育厅“六项规定”以及扰乱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秩序的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责令主管部门核减招生计划等处理。依法查处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的行为。

(五)压实政府履职责任。对于未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与公办学校同步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要求,或者辖区内出现义务教育阶段违规考试招生(包括以各类培训机构、体验课、夏(冬)令营、编程班、研学活动等方式变相考试选拔生源)行为的,视同为落实中央和国家重大政策不力,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视情况分别给予核减分数或者降低评价等级处理。

附件:1.汕头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及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实施办法

          2.汕头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3.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目录

 

附件1

 汕头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入学及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应范围

汕头市范围内所有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收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均应遵守本办法。

二、工作流程

按照义务教育以区(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各区(县)教育局自2020年起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自行组织电脑摇号。

(一)建设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

各区(县)教育局要建设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公开化、标准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确保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现网上统一报名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等功能。

汕头金山中学南区学校初中一年级报名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由濠江区教育局负责实施;粤东明德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报名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分别由金平区教育局和龙湖区教育局负责实施。

(二)核定招生计划

1.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跨区(县)招生,其面向本区的招生计划由属地教育局核定。有寄宿条件且确有跨区(县)招生需求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其跨区(县)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局根据学校近年生源分布、内宿床位数等情况,并结合区域内学位供求情况等进行初步核定后,报市教育局核准(市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直接报市教育局核准)。市教育局对经各区(县)教育局初核的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计划进行核准,并向各区(县)教育局公布核准结果。

2.办学层次同时包括小学和初中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首先通过直升或电脑随机摇号方式招收自愿报读本校初中的小学毕业生,剩余的招生计划应纳入所在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公开报名,实行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三)发布招生方案和招生信息

各区(县)教育局必须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细则和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等信息。

(四)网上信息采集和填报志愿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相对应区(县)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按要求填写学生相关个人资料及志愿信息,完成报名信息采集工作。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报名时应充分了解拟填报的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收费标准等情况。每名学生可填报若干所本区(县)民办学校(本区民办学校志愿数由各区县教育局根据实际确定)、1所市属民办学校和1所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

(五)电脑随机摇号录取

1. 各区(县)教育局按照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和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细则完成本区(县)民办学校的录取工作,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直接录取。

2.金平区、龙湖区和濠江区教育局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完成市属民办学校的录取工作,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直接录取。录取数据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备份后分发至各区(县)教育局。

3.各区(县)教育局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完成本区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的区外报名学生的录取工作,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核定区外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直接录取。

4.各区(县)在完成辖区内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的区外学生录取工作后,将录取数据及时报送市教育局,由市教育局备份后分发至各区(县)教育局。

5.各区(县)教育局按照本区(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方案完成本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的录取工作。

(六)公布录取结果和办理注册

8月15日上午11时,全市各区(县)教育局须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同时公布学生录取结果。已确定取得电脑随机摇号录取资格的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录取结果公布3天内应按时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的学生,视为放弃录取资格。任何民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经电脑随机摇号确定录取资格且在规定时间内报到注册的学生。

(七)审核和调剂录取

各区(县)教育局对各学校新生注册情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市教育局。已被民办学校录取而自愿放弃学位的学生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区(县)教育部门调剂到本区(县)有剩余学位的公办学校或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

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可按各区(县)规定进行调剂录取。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领导,明确责任。市教育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实施办法并督促落实。各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履行各自职责,保障招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引导,规范操作。各区(县)教育局要积极引导,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及电脑派位等宣传工作,确保家长和学生及时准确掌握招生信息;研发本区(县)义务教育入学服务平台和民办学校招生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系统,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熟练掌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系统操作全过程,确保操作规范、顺利;录取时应邀请公证机构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人员、媒体记者或家长代表等参与监督电脑随机摇号工作,做到全程录像,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

(三)强化纪律,规范招生。各区(县)教育局要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指导和督促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严守招生纪律。学校不得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不得提前招生。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将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各级党政督查部门加强对招生入学、电脑随机摇号录取工作的督促检查。

 

附件2

汕头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工作事项

责任主体

6月中旬

发布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

市教育局

7月上旬

各区(县)公布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方案(或通知)。市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所在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各区(县)教育局

做好民办学校招生计划核定工作

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

各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发布本区(县)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电脑随机摇号录取的具体实施细则、各民办学校招生计划及招生范围等信息

各区(县)教育局

7月15日前

网上报名和填报志愿

各区(县)教育局

8月10日前

1.各区教育局完成本区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各区教育局

2.分区派发市属民办学校、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报名数据

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

3.各区教育局完成市属民办学校、本区跨区招生民办学校录取工作

各区教育局

4.分发市属民办学校、跨区(县)招生民办学校录取结果

市教育局、各区(县)教育局

8月14前

各区(县)教育局完成本区(县)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

各区(县)教育局

8月15日上午11时

全市各区(县)教育局在本区(县)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同时公布学生录取结果

各区(县)教育局

8月18日前

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手续

各区(县)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8月22日前

各区(县)教育局对自愿放弃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和未完成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进行调剂录取

各区(县)教育局、各相关学校

备注:如需调整时间,将另行通知。

 

附件3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政策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

3.《广东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生减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教基〔2020〕2号)

4.《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意见》(粤教基〔2020〕3号)

5.《汕头市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实施方案》(汕府〔2017〕118号)

6.《汕头市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行动方案》

7.《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8.《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台湾学生在我省就读有关规定的通知》(粤台通〔2006〕29号)

9.《关于取消台胞及台胞子女在我省就读相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粤府台发〔2018〕3号)

10.《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156号)

11.《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718号) 

12.《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

13.《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军区政治部关于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实施细则》(政干〔2013〕138号)

14.《关于做好汕头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20〕15号)

15.《汕头市复退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措施》(汕市教〔2018〕134号)

16.《汕头市应急管理局、汕头市教育局、汕头市消防支队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应急〔2019〕160号)

17.《关于我市加快人才发展的施实意见》(汕市发〔2017〕16号)

18.《关于做好抗击疫情一线医疗卫生工作人员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汕市教〔2020〕21号)

19.《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